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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点击次数:6081             上传部门:办公室(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7-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一般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提出议题;有关部门提交议题,需将议题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经分管院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院长审定。确定上会的议题(及材料),由提议部门复印所需份数后送院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安排上会。凡列入会议内容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方案。凡需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送审前要把好政策关和文字关,并复印若干份送院办公室。未列入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会议时间确定后,会议秘书要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告知会议日程安排。会议秘书要认真做好会议的签名、记录、归档和编发会议纪要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部署落实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学期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研究专业建设、校历以及重大活动或事项安排方案。

(四)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

(五)制定或修改学院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六)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图书、财务、预算、招生、就业、基建、后勤、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七)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八)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遵循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

第八条  会议议事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和表态并对表态意见负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院长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极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每个成员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实事求是,允许保留个人的意见,但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凡属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分管院校领导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由分管院校领导提出意见,与院长商定后办理。分管院校领导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非分管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院校领导意见。

第十一条  凡属各职能部门决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院长工作会讨论时,必须列明分歧和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议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对一时难以提出比较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务虚会的方式,只作讨论,先不作结论,待意向比较明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议论。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时,被涉及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院长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要将决议办理情况反馈至分管院领导,重大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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