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章制度>阅读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5088             上传部门:学生工作部             发布日期:2018-01-18

(池职院[2017]77号,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完善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工作部部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专科为学年制,标准为3年,学习年限设置3至6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超过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者不予注册,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不少于2.5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因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做结业结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结业转为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研究,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应当持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系(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纪检监察,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心理健康中心、校医院、各系(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发现,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集体研究处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因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理申批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根据财务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

(二)学生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三)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且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通过转专业更能有利于学生学习成材。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市级以上竞赛获奖,或提供材料能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和退役士兵;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五)招生录取时同意专业调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五年制转录的学生不予调整专业;

(二)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之间不予调整;

(三)分类招生专业与非分类招生专业不予调整;

(四)专业调整需要考核,未达到学院考核要求的学生不予调整专业;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七)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准备相关转学材料,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材料并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准备相关转学材料,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见《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五)休学时间单位及修业年限按本办法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系(部)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部)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一星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向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2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复学申请须经系(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休学一年的学生应当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系(部)、学生工作部研究后上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2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审批表》,系(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附过程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开除学籍处理事项,在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系(部)、学生工作部、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相关系(部)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 学生考试课程需要补考一门及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2.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等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及发放肄业证书;学校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不办理结业手续者学信网将永久确认为结业,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学历方面提出申诉,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主管全校普通专科学生学籍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审核和学籍异动处理等相关工作,在校生相关学籍异动申请须使用学生工作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加盖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前一记录: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
后一记录: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