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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次数:4909             上传部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1-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空、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高职一年级、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以工时定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依据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协商,并提交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系部审核后设置。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院各部门应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各用工部门负责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所在系部和校外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用工部门同意——辅导员审核——系部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辅导员审核——系部审批——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俭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劳动协议内。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校内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考核统计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制表,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池职院[2016]127号)废止。

 

       附件1: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doc

       附件2:池州职业技术学院20XX-20XX学年度学生勤工助学备案表.xlsx

       附件3:XX部门X月份勤工助学工资统计表.xls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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