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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时性借款管理的通知
点击次数:6301             上传部门: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1-09-19
各部门、有关人员:
为了加强临时性借款管理,有效控制资金占用,按照市会计核算中心要求,现就我院职工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临时性资金的后续管理及归还规定如下:
一、借款人员是指所有因公经批准向财务处借支现金的人员以及所有因公向财务处办理了借支手续,由财务处直接向指定账户预付资金的人员。
二、借款人员应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公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费用报销手续,并及时归还借款。
三、原则上,前一笔借款未清理,财务处不受理新的借款。
四、借款人员在借款后跨月未办结报销手续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财务处停发所有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借款人员办结报销手续后,各种补贴从办结报销手续的次月恢复发放。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十八日
 
 
 
抄送:市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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