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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实施办法

(上传时间:2016-05-09  上传部门:纪委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财政局《池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池财行[2014]9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市城区(市城区是指东至江南产业集中区、南至马衙和里山街道办事处、西至涓桥街道办事处和西部园区,下同)(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离开市城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副厅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副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往、返当天赴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发生的大巴费用,可凭据报销。市域内出差原则上要求当天往返,相关费用均按一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节约部分按节约部分给予50%的住宿费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处级及以下人员多人共同出差,应当选择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含市城区,下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异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域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在市域内(不含市城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要根据《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包干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包干经费范围内,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十条  各部门安排教职工出差,必须填制出差申报单,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就餐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刷卡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刷卡明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处应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院纪委(监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异地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参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因公参加省内外各类进修班等短期脱产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未负担费用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凡在市城区内参加学习,无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安排带领学生离开市城区实习实训、校外参观(含见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按出差的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因教学安排,中途更换的指导教师,可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挂职锻炼、国培计划和院级培训计划安排的培训等,由院人事处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因绕道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