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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上传时间:2018-05-07  上传部门:纪委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院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工程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基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基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工程无论金额大小,无论资金来源,修缮工程项目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必审制,低于1万元的项目,实行抽审。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实施初核,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终审。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监察审计处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工程立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算、工程设备及材料、工程决算等实施审计。

  第六条 基建工程审计内容为:

  一、对基建项目总概算、预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基建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的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对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承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对基建项目有关合同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对基建项目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设备、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七、对基建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进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价款控制的有效性。

  八、根据需要对基建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基建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九、对基建工程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 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应报送下列基建工程审计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修改文件;

  二、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文件,历次调整概算、预算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设计图纸等;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评分表、承包合同(协议);

  五、工程项目决算书及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六、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及竣工其它资料;

  七、甲供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及采购费用明细表;

  八、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落实基建工程资金,其来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基建管理部门应按投资批准的工程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基建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实行招投标。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基建工程的预算造价。基建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包干合同(协议)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初审。

  三、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基建工程进度保证制度、付款控制制度、基建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相关岗位责任制。

  四、基建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基建工程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全面负责。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签证的检查和确认。对变更、隐蔽工程必须由审计人员共同签证。 

六、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核定工程进度量,提出拨付工程进度款数额,经监察审计处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若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建工程竣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按规定报送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基建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四、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五、设备、材料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招投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属实;

  七、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如实地编制基建工程竣工资料和造价,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初审,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应在60日内、大型项目应在90日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处。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施工合同签订、项目管理等过程中,应主动向上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进行咨询,避免经济损失和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勘查工程现场,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监察审计处按照审计程序组织进行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暂缓支付工程款,并留足工程尾款。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预付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对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对审计中查出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