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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上传时间:2018-05-07  上传部门:纪委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拨款、学校自筹或来源于其他机构单位的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监审处根据授权对本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与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否纳入学校预算,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抵拨、虚报、收受回扣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五)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六)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的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七)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监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托,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可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外按具体审计项目进行新增。

第七条 监审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批准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年度工作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四)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相关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与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项目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情况;

(六)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专家考评书;

(七)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八)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的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项目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检查的书面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监审处组织制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之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实施方案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审计工作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提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就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监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上报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监审处。

第十七条 监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