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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积累

(上传时间:2016-11-22  上传部门:纪委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陈鸿彝

       古人反腐,从一开始就与立法相联系。依《尚书·舜典》的说法,夏禹有“昏墨贼,杀”的法令,凡昏愦、贪墨与贼害他人之人,一律杀掉。《尚书·商书·伊训》说,先王制订《官刑》,用来警戒在职在位的卿士们:“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这份《官刑》针对的是邦君与贵族的贪占奢靡行为。由此可知,中华先民早已把“腐败”纳入法制之内予以警戒惩处了,早已把反腐提到政权建设的高度、要求严肃依法处置了。

       周秦

       《尚书·周书·无逸》篇载周公说:“呜呼,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无逸》篇要君王“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这是至诚的告诫之辞。指出了上层人士贪腐的主要表现:过分地超限地淫于观、逸、游、田之中。这些话,至今仍有教育意义。周公从巩固姬周政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反腐的理据,历来认为他站得高、看得远,语重心长,被誉为“天下第一家训”。

       《尚书·毕命》篇中,西周第三任国王周康王(公元前1020年―公元前996年在位)说:“我闻曰:世禄之家,鲜克由礼;以荡陵德,实悖天道。敝化奢丽,万世同流。”

       “世禄之家,鲜克由礼”,3000年过去了,这个判断也不算过时。国家秩序的最大破坏者不在平民,而在世禄之家,千古如此。西周建国于前1046年,至康王即位还不到30年,此时的“世禄之家”,多半是追随周文武打天下的军功勋贵。他们已经“鲜克由礼”了,可见问题之严重。但康王能明晰地认识到病灶之所在,正好证明“成康之治”得来不虚。商周从不讳言“世禄之家”的丑行恶迹,并将惩贪拒腐列入政府严办之职责。并没有所谓“刑不上大夫”一说,毋宁说反腐矛头就是指向“鲜克由礼”的世禄之家的。

       秦人有《为吏之道》一文,以格言形式讲明了国家官员吏役的执法守法之道和区分官吏良否的政治与道德标准。秦始皇把拒腐反腐的道德要求归一于法纪要求。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谨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这段文字明白如话,今天看来,注入我们时代的理解,也不失其警示作用。

       《秦律》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公物,则以盗窃论罪。若行贿受贿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汉代

       汉初为了防腐,制定了“考功课吏法”,并创立了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本地为官,有姻戚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系统为官,不得相互监临;同时实行职务连坐,州刺史、郡守对贪渎官员有纠举揭发之责,否则连坐。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4年),将全国分为十三部(13州,13个监察区),置部刺史分头负责。十三部刺史归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管理,由御史中丞具体领导。刺史有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历史上,汉的《六条问事》为唐代《巡察六条》、元朝《宪台格例》、清朝《钦定台规》等作出了示范(清代的《钦定台规》则是最有代表性的单行监察法规)。“六条问事”,把田宅逾制、侵渔百姓、不恤疑案、风厉杀人、蔽贤宠顽、阿附豪强、通行货赂等列入打击整肃对象,确实戳到了官僚队伍的痈疽。

       除此六条之外,汉代州刺史还具有监察各路诸侯王、全面考察其活动的职责。具体内容有:巡行郡国,以六条监察郡守、相国、诸侯。一旦发现他们有六条所列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弹劾,并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其后,东汉光武帝刘秀又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的诸多措施,整顿监察机构,加强了御史台、司隶校尉和州刺史等三套监察机关。

        唐宋

        唐代稳定并健全了决策、审议、执行、监督一体化的政权组织形式,御史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其中察院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邦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职务十分重要。所谓“分察”,是指在京稽察尚书省六部、百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所谓“巡按”,就是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十道巡察使和十道按察使,轮流稽察各区的政治经济动态,每两年轮换一次,所察范围有六,号称“六察”:

        其一,察官吏恶善;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奸猾盗贼,不事生产,为私蠹者;其五,察德行孝弟,茂材异数,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代御史为监察人员,无所不纠,无所不察,连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也在被监察之列,他们在具体监察业务中是各自独立的。

       周秦两汉一直以“抑商”为基本国策,到了唐代安史之乱之后,“商”的力量日渐增强,私营工场手工业迅速发展,大地主、大商人与大官僚结为一体,已是普遍现象,“抑商”国策也就随之终止,于是贪腐问题也就越来越触目惊心了。

       到了宋代,经济文化空前发达,其“制度反腐”的力度也是空前的。由御史监察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官吏考核部门、行政司法部门联手,共同实施检核审计,其对象是各级官府与官吏。审计内容为三大项:财政财务审计,意在保证财政收支的真实、合理、合法;经济绩效审计,意在核实任内户口、垦田、赋役、盐茶矿冶之税收是否有合理、合法的增减余缺;财经法纪审计,意在稽核盗窃国家资财、贪财受贿卖法、仓库出入不法、账册不清、工程浮估虚支,等等,国家据以进行弹劾惩处。另外,对官员个人则有在任与离职的专项审计。

       宋代审计技术上也有新的发展,比如审计中常用的查账法,具体化为“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指标,这就堵塞了大量财经漏洞。

       明清

       明代(1368-1644年)中后期,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大型手工工场比比皆是;再加上开放了海禁,与刚刚兴起的西欧葡萄牙、西班牙达成贸易,构筑了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的“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济形势确实是好。

       在这种形势下,既得利益集团在新的社会生产力所提供的源源不绝的财富面前,急剧膨胀的物欲随着少数人财富的高额聚敛而呈几何级数的攀升,加剧了贪腐和社会的不平衡。

       当病症袭来时,国家体制机制内的抵抗因素、护法清污能力反而在退缩,在弃守,在异化;明末社会的“护法”意识、护法能力在全面耗减,不同层面上的众多社会正面因素在松懈化、消极化、负罪化甚而黑恶化,这是新出现的社会危险走向。

       司法机关的多头管理与不作为,执法力量交叉争权,反向操作,违纪操作,甚至毁法操作。基层行政力量与黑恶势力相勾连、相交集,社会遏制力崩解,更为刑事作案者的“目标无序化”提供了可能;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随机选定攻击目标。历来作为基层社会中坚的“有组织力量”——宗族势力、血缘纽带在“市民化”条件下松解了,“守望相助”、“贫富相恤”的意识淡化了;相反,士绅们往往因产权问题、性生活问题上的沦落、败坏,在伦理上“负罪化”,失去了主持社会正义的组织力与号召力,无力制约宗族内部反社会势力的滋生与作恶;于是历代社会基层自治的根基发生动摇,全社会的稳定也就无望了。历来作为社会良知、社会正义、社会和善之承载者的知识分子与宗教徒灰色化,他们混迹于经济大潮之中,晕头转向,却以社会精英自居,用文化博大利,其人格形象的矮化、价值取向的分化、舆论指向的模糊、是非判断的混乱、道德底线的弃守,都在自决防波堤。

       艰困中度日的老百姓失去承受力、防范力,正义力量得不到凝聚,为黑恶势力的狼冲豕突准备了广阔空间;社会临事惊惶,更百倍地放大了破坏性效应;加上黑势力的煸惑,灰色势力的策应,亚文化的助势张风,很容易激成恶性事变。

       商鞅认为:明君治国,不依赖官吏的贤德与否、才智若何,而应靠法纪的严明,使民不能掩罪,官不敢贪腐,吏不能妄为,让夫妻、交友不能相容隐,手段就是用“能言之马”去监督马夫。

      《商君书·禁使》篇说:“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同而利合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商鞅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提出了政府反腐的策略与组织人事安排之“术”:反腐不靠官众吏多,不靠多设衙门,因为官吏们利害一致,不会互相监督,正如马夫监督不了马夫,因为他们事同体一;而“能言之马”定能监督住马夫,因为两者利害不同。后世君王,常用卑贱者去监督位高权重者,即取智于此。

       清代雍正年间,巡察御使带领着一帮资历浅而等待为官的“候补官员”组成巡察团队,到各地去伺察审计,一发现贪官,随即奏报,就地免职,同时在随队的候补者中任命一员替补。这样,审察者与被审察者利益对立,岂但不会串通作弊,且绝不容情,审察也就加倍认真,谁还敢官官相护呢。这就保证了官场一时的相对清廉。

       (作者陈鸿彝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公安文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