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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点击次数:5372             上传部门: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3-03-14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 号)和《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类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第四条 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院长负责主持学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学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院将进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坚持日常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多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学院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机制。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院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院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处)负责受理上级指定、学院委托和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组人员组成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确定,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筒单的被举报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确定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学院纪检监察室指派工作人员,同时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须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院学术委员会视情况,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三)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撤职、开除、党纪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须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一份部门留存备查,一份学院留存。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教师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指学院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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