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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点击次数:4799             上传部门:教务处             发布日期:2014-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建设优良学风是学院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快学院建设步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三落实、三公开,重在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主抓,全院师生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落到实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池州职业技术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督办、协调和落实学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发布学院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学术评价、指导全院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等。
第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学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保证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九条 各系部是学风建设的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院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接到举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确认,如决定对举报内容实施调查,则成立3~5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其中应包括1名纪检部门人员)。
(二)调查小组成立后即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原则上应在调查开始后的60天之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三)初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步调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然后将此书面回复连同初步调查报告提交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经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认定确实存在不端行为,委托调查小组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五)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在初步调查完成后30天内启动。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六)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报告提交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七)若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一次申诉,要求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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