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依法治校,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院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确系过失违纪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九)在重大特殊时期违反党委、政府、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院成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载、持有或传播宗教极端音视频、图片、文字,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涉案金额或等值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入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刷单、裸聊以及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视其情节和涉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或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确系被胁迫或诱骗参与且主动举报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八)经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确认组织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者依法依规处理;
(九)两人以上合伙作案者,加重处分;合伙作案为首者,再加重处分,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故意藏匿、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威胁、欺凌或迫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等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衅或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引起事端,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纠集、策划者:纠集、策划打架或唆使、鼓动他人打架,造成事实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纠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参与者,加重一级处罚;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情节轻微,未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伤及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干扰事件调查与处理,威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被害人全部医疗费、营养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十一)打架或寻衅滋事或争端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学院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酗酒。
(一)因酗酒造成自身、他人或财产损失,除自行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等相应后果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者,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去江河、湖泊、池塘等不明水域游泳。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残、死亡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三无电器(无品牌、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等,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者,除需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追究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饲养宠物,存放、销售货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内(包括教学区)吸烟,初次违反且未造成后果的,可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吸烟者警告处分;对因吸烟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在学生就寝时间内,在宿舍内打球、饮酒、打牌、唱歌、放音响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私自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多次夜间23∶00后归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或以其它行为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校园绿化植物、景观、设施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以其它行为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私自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以及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介捏造事实、造谣滋事,制作或传播谣言、视频等,发布不当言论或不实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
(十四)利用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论坛、群聊、直播平台等)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通过截图或转发等方式扩大侮辱或诽谤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学院的名称或者标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先由系部或学生处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黄、红牌警示。受红牌警示后继续旷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15-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5-3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5-4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的除外);
(五)学生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没有撤销期间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第三十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院教务部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警告处分;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通过各种方式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试题答案、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从考场外向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未考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院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等活动中找人替跑打卡、甚至花钱找人代跑打卡等,经教育不改者,该学期代跑双方体育素质测评成绩计为0分,代跑双方给予警告处分;组织代跑交易以牟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旷考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指国家网信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恐、涉暴、色情、诈骗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十条给予处分;
(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院、他人计算机文件的,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参照第十一条给予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或过失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及紧急避险造成违纪的。
第三十七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学生处分,毕业前尚未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到毕业离校之日处分自动解除。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学生处。学生违纪过程的调查、取证以及处分意见一般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涉及到若干系部学生的打架、盗窃、安全等违纪行为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学生处、相关系部应当主动配合和支持。
第四十条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报院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长批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经院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处研究,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根据系部的处理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根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召开有关系部负责人会议研究并提出建议,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涉及到若干系部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或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对学生做出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以“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行文下发。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系部要认真审核。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违纪学生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证据材料;
(三)学生本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四)有关旁证材料;
(五)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处理意见;
(六)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同时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无法送达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告或邮寄到学生家中,视同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书或者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系(部)可申请提前解除学生处分。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向学院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院复查决定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学院复议后,继续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省教育厅处理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下”不含本类或本数,“以上”均包括本类或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五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池职院〔2017〕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