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精准度,根据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自愿申请与积极引导、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根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8.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其困难程度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符合1-7条者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为了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我院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各系部负责人等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2.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其他系部领导为副组长,学工秘书、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系部通过通知、公告、班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本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班级评议小组。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报系部评审。
3.系部评审: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处,并及时登陆学院学工系统,组织录入贫困生库信息。
4.学院审定:学生处汇总各系部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院学生处和系部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学生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系部学工秘书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实施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职院〔2017〕58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