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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26年版)
点击次数:35             上传部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6-03-02

1.国家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年奖励12万名,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我院每年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到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原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实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8.勤工助学。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9.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0.学费减免。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烈士子女等属于优抚对象的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本人残疾且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持续性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11.临时困难补助。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分为3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12.“筑梦助学”计划。池州市籍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脱贫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的同时,在校就读期间可享受每学年2000元校内资助;我院重点结对帮扶的东至县祠村村、青峰村的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脱贫家庭学生在我院就读期间学费全部减免并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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