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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点击次数:271             上传部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5-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专科(高职)、五年一贯制和“3+2”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分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主要负责同志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院专科为学年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对口招收应届中职毕业生“3+2”高职标准学制为2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标准学制为5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延长至2年,即3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2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三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系(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招生部门、校医室、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发现,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准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2年(参军入伍新生除外)。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完毕后2日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参军入伍新生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寄至我院办理。学生因创新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申请应附家长意见、工商部门登记材料、创新创业培训等证明材料。其他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到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经学院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本人应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学院各系部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各系部需认真核查学生学籍状态,核对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

  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2周内,根据财务处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规定费用。学生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二)如遇意外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须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到校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在校生申请转专业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池职院〔2023〕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具体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年。毕业当年的在校生不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新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系部、学生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系部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部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2日内离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发生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规定如下:

  (一)退役后2年内(以《退伍证》日期计算,下同)允许入学或复学,回校完成学业。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处、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的学生,按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

  (二)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一般应在原专业学习,根据本人意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参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池职院〔2023〕7号)执行。

  (三)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申请免修,直接评定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四)我院毕业的具有普通专科(高职)学历的应届和非应届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专升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要求办理。

  (五)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学年。

  (六)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或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

  (七)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院不予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并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或取消入学资格。

  (八)当年应征入伍时上级有学籍学历管理方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部、学生处、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所在系部、学生处研究后上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回校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者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院研究,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开学后,超过学院规定2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辅导员提交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报学生处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理等事项,在合法性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处、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相关系部应当送达至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系部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2日内离校。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池职院〔2025〕4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系部、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学生考试课程需要补考一门及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结业生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等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学院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不办理结业转毕业手续者将永久确认为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及发放肄业证书,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学习未满一学年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是重要的学籍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更正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学历注册完成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予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学历证明书只补办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籍学历方面提出申诉,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池职院〔2025〕49号)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池职院〔2017〕77号)同时废止。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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