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按需资助。
第二章 减免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等属于优抚对象的学生;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三)本人残疾且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
(四)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
(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持续性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 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减免依据《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六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此工作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系部审核。各系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查,系部建议的学费减免名单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减免人选和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
(四)学院审批。学院对学生处上报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将学生名单送财务处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有如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学费减免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思想不端正、存在有损大学生形象言行的;
(三)消费行为与学生身份不相匹配的;
(四)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不可继续享受学费减免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及个人的相关情况。如发现学生提交虚假材料,学院将严肃处理,取消该生学费减免资格,追缴已减免资金,并依据校纪校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办法》(池职院〔2018〕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