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以及学院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政策资助资金和校内资助经费。国家政策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金,用于设立校内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筑梦助学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回访(百千万走访)等校内奖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院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院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校内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400元(五年制学生前三年的一、二、三等奖学金奖金额依次为500元、300元、200元,后两年按高职类标准执行)。
2.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是为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成绩特别优异的在校学生设置的专项奖学金。单项奖依据不同类别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
(六)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认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学院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岗位工资13元/小时。
(七)学费减免。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八)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分为3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九)“筑梦助学计划”。用于资助在我院就读的池州籍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回访(百千万走访)。走访回访对象,主要是在校期间享受过各类项目资助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重点走访回访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贫困地区学生,孤儿、残障、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等。对于实地走访学生,原则上给予每户500元慰问金和价值约300元慰问品。
(十一)其他。用于政策要求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及各系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经费。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确保校内资助资金按年度足额提取和足额使用;根据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二)学生处:负责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具体执行学院奖、贷、助、勤、补、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审核资助对象条件及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编制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发放清单,交财务处审核发放;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各系: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和建议资助等级;按规定报送资助评审材料;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经费使用程序
第五条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各系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学生处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院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做到“应发尽发,应补尽补”;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报送的学生资助发放清单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院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院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池职院〔2024〕26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66号